YYDR-2017-00012 |
岳縣政發(fā)〔2017〕4號
岳陽縣人民政府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57號)、《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7〕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湘政發(fā)〔2015〕1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湘政發(fā)〔2015〕5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湘政發(fā)〔2016〕8號)和《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岳政發(fā)〔2016〕3號)精神,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取消和調整我縣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審批項目32項, 7項行政審批項目合并成2項,行政審批項目變更項目名稱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7項。取消和調整后,我縣保留行政許可項目共189項。
二、各相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這批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管;對調整后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將其名稱、設立依據(jù)、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標準和需申請人提交資料的清單目錄與示范性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wǎng)站上進行公示,并將之納入省網(wǎng)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jiān)察系統(tǒng)應用和管理。
三、縣人民政府以前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岳陽縣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32項)
2.岳陽縣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16項)
岳陽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