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三年內(nèi)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詳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行政相對人能否重新申領?針對這一問題,應當充分考慮撤銷行政許可的原因,區(qū)分行政機關違法許可引起的撤銷和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引起的撤銷分別加以處理。(1)行政機關違法許可引起的撤銷。這種情況下,無論是行政機關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導致行政許可被撤銷,均不影響行政相對人再次向煙草專賣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局對行政相對人重新提出的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行政相對人具備申請資格、符合申請條件,且不具備其他不予發(fā)證情形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向其核發(f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反之則應當不予核發(f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引起的撤銷。行政相對人本身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通過提供虛假材料、賄賂相關人員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和客觀上的違法性。撤銷行政許可僅僅是對違法許可行為的糾正,并未對行政相對人的主觀惡意作出懲戒;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三年內(nèi)不得再次提出申請。換言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行政相對人在三年內(nèi)被剝奪了經(jīng)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資格。關于“三年內(nèi)”如何認定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期間開始之時和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nèi)”的規(guī)則,應當從《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算,行政相對人三年之內(nèi)不得再次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行政相對人在三年內(nèi)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并在進行實質(zhì)審查后,依據(jù)《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guī)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發(fā)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