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縣安委〔2019〕5號
岳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岳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企業(yè):
《岳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岳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9年8月22日
岳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岳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工作制度,明確縣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規(guī)范相關工作制度,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縣安委會是縣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代替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其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的指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組織結構設置
第三條 縣安委會由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h安委會主任由縣委副書記、縣長擔任?h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擔任第一副主任,負責縣安委會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擔任副主任。
第四條 縣安委會成員由縣人民政府聯系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以及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為縣級領導的,則由分管負責人擔任,下同)。
縣安委會辦公室(簡稱縣安委辦)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 變更規(guī)定
(一)縣安委會成員單位變更時,由縣安委辦提出調整意見,報縣安委會主任批準,縣安委會印發(fā)通知。
(二)縣安委會組成人員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的接任人員自然更替,變更情況抄送縣安委辦。縣安委會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變更,按程序報批后由縣安委會印發(fā)通知。
第三章 工作規(guī)則
第六條 縣安委會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確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目標任務、制度措施。
(三)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zhí)法。
(四)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縣安委辦做好年度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向縣委、縣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指導、協調開展全縣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對重大事故隱患按規(guī)定進行掛牌督辦。
(六)承辦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市安委會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七條 縣安委辦在縣安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承擔縣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產目標任務、措施建議。
(三)監(jiān)督檢查、指導協調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單位)、駐縣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巡查。
(五)擬訂全縣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要點、考核細則,負責全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理結案工作。
(七)督促檢查縣委、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縣安委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八)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yè)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fā)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縣安委會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
縣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全體成員會議每年召開不少于3次,由縣安委會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召開,縣安委會全體成員參加。會議議題由縣安委辦根據國家、省、市及縣委、縣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要求和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研究提出,報請縣安委會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審定。
縣安委會專題工作會議。專題工作會議不定期召開,可采取視頻會議等形式,由縣安委會副主任或縣安委辦主任主持,與會議議題有關的縣安委會成員、聯絡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會議議題由縣安委辦或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提出,報請縣安委會副主任審定。
縣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對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由縣安委辦負責檢查和督辦;有關部門(單位)應將落實情況及時報縣安委辦。
(二)報告制度?h安委辦每季度向縣安委會報告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督查督導制度。縣安委會組織的全縣安全生產督查督導由縣安委會成員單位科級領導干部帶隊,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派人參加。督查督導方式、次數、主要內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約談制度。對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及縣委、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或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生產問題突出的轄區(qū)或單位,縣安委會或縣安委辦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直、駐縣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的情形、對象、程序等遵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巡查制度。縣安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對各鄉(xiāng)鎮(zhèn)安全生產工作和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監(jiān)管工作進行巡查,同時可延伸至有關重點企業(yè)。巡查組人員組成、主要內容、方式和程序等遵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久拖未治或治理不到位,或特別嚴重、特別緊急,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由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和縣級負有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向縣安委會提出申請,或由縣安委會直接予以掛牌督辦。縣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申報、審核認定、整改驗收等遵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聯合執(zhí)法制度。對單一部門難以解決問題的行業(yè)(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現象或安全專項整治,由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會商同意后組織實施。涉及到跨行業(yè)、跨地區(qū)或問題特別嚴重的,可由縣安委辦牽頭組織實施或指令有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八)簽發(fā)制度?h安委會文件由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副主任簽發(fā)。
第九條 縣安委辦工作制度。
(一)聯絡制度?h安委會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縣安委辦的日常聯絡工作,聯絡員一般由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業(yè)務部門或股室負責人擔任。
(二)會議制度?h安委辦可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安委會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
(三)檢查制度。根據全縣安全生產的形勢和任務,按照縣政府或縣安委會的部署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專項檢查由縣安委辦組織,縣安委會成員單位派人參加。踐行“一線工作法”,定期和不定期以“明查暗訪”“四不兩直”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四)信息報送和通報制度。鄉(xiāng)鎮(zhèn)安委會和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下發(fā)的安全生產方面重要文件、典型經驗、事故(含涉險事故)通報等應及時抄送縣安委辦?h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將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和工作總結材料報送縣安委辦匯總?h安委辦定期通報各鄉(xiāng)鎮(zhèn),縣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安全生產形勢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
(五)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對全縣范圍內發(fā)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縣安委辦實行掛牌督辦。
(六)簽發(fā)制度?h安委辦文件由縣安委辦主任簽發(f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