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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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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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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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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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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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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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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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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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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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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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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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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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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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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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2)建設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3)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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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款 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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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停止建設后一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立即停止建設并啟動整改的
2.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
3.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環(huán)評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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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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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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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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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及環(huán)保投資概算、未將環(huán)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未依法開展環(huán)境影響后評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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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的措施以及環(huán)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huán)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huán)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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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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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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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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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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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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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huán)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或者生態(tài)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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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單位已按相關要求建設完成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
2.責令限期整改后,建設單位自行停止生產和使用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在規(guī)定期限內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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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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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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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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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jiān)測、未保存原始監(jiān)測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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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guī)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jiān)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jiān)測記錄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guī)定對所排放的工業(yè)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jiān)測并保存原始監(jiān)測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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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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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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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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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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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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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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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當場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4.已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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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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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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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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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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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規(guī)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二)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或者關閉:(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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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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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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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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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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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guī)定將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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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guī)定將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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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已按規(guī)范制定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預案
3.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4.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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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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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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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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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guī)定開展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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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guī)定開展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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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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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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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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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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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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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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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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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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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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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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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yè)未按照準則要求披露環(huán)境信息;
(2)企業(yè)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披露環(huán)境信息;
(3)企業(yè)未將環(huán)境信息上傳至企業(yè)環(huán)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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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環(huán)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披露環(huán)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二)披露環(huán)境信息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三)未將環(huán)境信息上傳至企業(yè)環(huán)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tǒn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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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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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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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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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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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yè)不披露環(huán)境信息;
(2)企業(yè)披露的環(huán)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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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環(huán)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披露環(huán)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huán)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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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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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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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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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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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延續(xù)輻射安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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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或者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而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延續(xù)手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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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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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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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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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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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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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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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或環(huán)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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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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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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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qū)等環(huán)境敏感及特殊保護區(qū)域內發(fā)生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不適用依法可不予處罰的相關規(guī)定。
二、“改正違法行為”應結合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下發(fā)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進行認定。
三、對列入《清單》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符合適用條件時予以免罰;對《清單》未列明但市州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予以明確的事項,可繼續(xù)適用市州的相關規(guī)定;對《清單》以外的事項,只要符合《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情形的,可依法依規(guī)依程序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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