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1—04012
湘科發(fā)〔2021〕90號
關于印發(fā)《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專家):
現將《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9月2日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湖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異議處理工作程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省科技獎項目技術內容、候選人及候選單位、材料真實性等存在不同意見,均可提出異議。提名單位、專家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對提名項目和自身項目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負責異議的受理、督辦和異議處理結果反饋;提名單位、專家負責異議內容的調查核實;省科技獎評審有關組織負責審議和裁決;省科學技術獎勵監(jiān)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jiān)督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并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授權,對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異議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
異議各方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問題,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隱匿、銷毀證明材料。
第五條 參與異議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異議有關內容及處理材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條 異議應當在《獎勵辦法》規(guī)定的異議受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獎勵辦或者監(jiān)督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監(jiān)督委員會收到的異議,應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省獎勵辦。
第七條 異議提出者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和證明其觀點的必要證據材料。個人提出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異議提出者應當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經查實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guī)依紀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對虛假署名異議或無法核實身份的署名異議,視同匿名。
第八條 省獎勵辦對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無相關證據或調查線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提出的;
(三)異議內容與項目提名材料內容無關的;
(四)異議內容與已經處理完畢并形成結論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沒有新的調查線索,無重復處理必要的。
省獎勵辦應在收到異議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異議者受理情況(匿名除外),對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對監(jiān)督委員會收到的異議,省獎勵辦也應在監(jiān)督委員會收到異議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異議審查和受理情況應向監(jiān)督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異議轉辦過程中,應對異議人身份進行保密,轉辦材料上不得出現異議人姓名;確實需要出現的,應當先征得異議人的同意。單位提出異議的,以及個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權異議的,不適用異議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 異議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決定受理的異議,實行分類處理:
(一)形式審查類異議:由省獎勵辦組織形式審查專家,依據形式審查有關規(guī)定形成異議調查處理結論,并向獎勵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報告;
(二)學術類異議:反映學術問題和候選人、候選單位爭議的,由省獎勵辦轉送提名單位、專家,限期調查處理;
(三)紀律類異議:反映候選人、候選單位違反黨紀政紀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轉交具有相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相應執(zhí)法部門處理;涉及違反評審紀律的,由監(jiān)督委員會組織調查處理。
涉及異議處理中的重大事項,監(jiān)督委員會可參與調查或聽取調查情況匯報,必要時組織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提名單位、專家接到省獎勵辦轉來的異議后,應及時將異議材料轉送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提出申辯材料,并針對異議雙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組織專家咨詢,按照以下情況分類提出提名單位、專家的處理意見:
(一)對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出申辯材料的,提名單位、專家應申請撤回提名,項目終止評審;
(二)對異議人撤回異議或調查核實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提名單位、專家可以維持提名意見,但應對異議點進行逐條答復說明;
(三)對調查核實認為異議部分成立的,提名單位、專家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xù)維持提名意見,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四)對異議成立,項目候選人或候選單位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提名單位、專家應申請撤回提名,并提出對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處理意見,項目終止評審。
(五)對異議所涉事項正處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程序中的,提名單位、專家應申請撤回提名,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項目終止評審;
(六)對項目完成方要求退出評審,或存在其他情況影響項目繼續(xù)評審的,提名單位、專家應申請撤回提名,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項目終止評審。
異議調查處理的咨詢專家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堅持原則,公平公正,不得與異議各方存在利害關系,不得是異議項目提名單位、候選單位的專家。
第十二條 提名單位、專家應在省獎勵辦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報送結果。報送的異議調查處理材料應包括:
(一)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二)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申辯材料;
(三)專家咨詢意見。有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提名單位、項目候選單位,還應提供學術組織意見;
(四)提名單位、專家的明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提名單位、專家因客觀原因在項目評審前不能及時完成調查處理的,應向省獎勵辦來函申請延期處理。項目在一個評審周期只能申請一次延期處理。
申請延期處理的項目經批準緩評后,提名單位、專家應當繼續(xù)履行異議調查處理責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且項目技術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應按其緩評節(jié)點提交下一年度后續(xù)程序的評審;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仍未完成異議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的,項目終止評審。
第十四條 提名單位、專家在異議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項目終止評審:
(一)異議調查處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確處理意見或僅轉述相關各方意見的;
(二)未報送異議調查處理材料或未按照第十二條規(guī)定報齊相關材料,又不申請延期或撤回提名的。
第十五條 終止評審的項目,如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提名省科技獎,應與前一次提名年度相隔一年以上進行。再次被提名時,仍須提交對原異議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處理材料。
第四章 異議的審議及裁決
第十六條 對受理和網絡初評結果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應提交行業(yè)評審會議專門環(huán)節(jié)進行審議,評審委員審閱異議材料和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后,對異議內容是否影響項目授獎做出判斷,經投票形成行業(yè)評審結果。異議項目未通過評審的,異議處理程序自行終止。
對通過行業(yè)評審的異議項目,應在該項目評審意見中寫明對異議內容的評審結論,由省獎勵辦將行業(yè)評審意見和異議處理情況報告獎勵委員會。
第十七條 對行業(yè)評審結果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在收到提名單位、專家的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后,省獎勵辦應組織行業(yè)評審委員、監(jiān)督委員會委員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審議,并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獎勵委員會審閱異議材料、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和專家組意見后,對異議內容是否影響項目授獎做出判斷,經投票形成審定結果。異議項目未通過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異議處理程序自行終止。
獎勵委員會認為需補充提供材料或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以暫緩授獎。暫緩授獎的人選和項目,如異議處理完畢且異議不成立,提交下一年度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 對獎勵委員會審定結果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在收到提名單位、專家的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后,監(jiān)督委員會根據獎勵委員會授權,組織行業(yè)評審委員、監(jiān)督委員會委員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審議,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獎勵委員會召開會議或以適當方式審閱異議材料、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和專家組意見,形成異議處理決議,提交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省獎勵辦應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有關各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提名公示期間的異議由相關提名單位、專家負責,可參照本異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異議期外收到的反映項目問題的來信和舉報,經獎勵委員會批準可參照異議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項目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異議調查處理過程中發(fā)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按照科研誠信有關規(guī)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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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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