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微信群內向老板討要工資,
并發(fā)布聊天截圖表示老板有
“克扣工資”“性騷擾員工”情形。
近日,
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
袁某是某健身房股東,同時管理一家培訓機構。2022年,小帥任某健身房店長,當年九月、十月因疏于管理、未完成考核目標等原因被扣工資共計1900元,后小帥從某健身房離職。
2023年4月,小帥到袁某管理的培訓機構任職負責營銷,因雙方工作期間發(fā)生矛盾,小帥提出辭職并要求結算工資和提成,袁某則表示財務結算需要一定周期,且因小帥未完成工作目標,只能結算工資,不能結算提成。
5月6日晚,小帥在網友人數(shù)為120余人的“某行業(yè)群”中向袁某討要工資,同時將其與一名某健身房女員工及其與一名策劃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截圖發(fā)布在群內。與女員工聊天截圖中談到袁某的內容為“一個老板就性騷擾員工……”“開玩笑摸別人腿?”等。與策劃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截圖中談到袁某的內容為“你們那做活動最后袁總還沒給結提成”。該截圖被群內其他網友以“某健身房被爆老板性騷擾員工”傳播出去。
另查明,5月9日,袁某管理的培訓機構支付了小帥全部應得工資,小帥也接受了沒有提成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本案中,被告在有120余人的微信群中發(fā)布自己與他人的聊天截圖,其中內容涉及原告有“克扣工資”“性騷擾員工”情形。關于“克扣工資”,雖然被告提供了證據證明其2022年在“某健身房”工作期間存在被罰款的情形,但原告僅是該單位的股東之一,即使存在扣工資也是單位行為,不能簡單推定是原告?zhèn)人克扣工資。
被告在原告管理培訓機構工作期間,培訓機構已全部支付其工資。而被告在微信群中宣揚原告存在扣錢、結不到錢等內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關于“性騷擾員工”一事,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性騷擾員工”情形,卻將未經核實的內容散布在人數(shù)眾多的微信群中,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和社會形象貶損。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帥在“某行業(yè)群”微信群中連續(xù)一周發(fā)布道歉聲明,并支付原告袁某精神撫慰金2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