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蔡**。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蔡**對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未對其提交的《投訴舉報信》予以回復不服,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蔡**通過郵政掛號信向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了《投訴舉報信》,物流顯示縣市監(jiān)局于2023年10月3日予以簽收,但申請人蔡**至今未收投訴回復,申請人蔡**對此不服,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應當自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計算,即2023年10月13日開始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蔡**應在2023年12月12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現(xiàn)查明申請人向本府郵寄復議申請材料的日期為2024年4月23日,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建議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尋求救濟。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