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隊)于2024年4月16日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編號**),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5月7日決定受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第**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
2.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張**稱,未考慮本案申請人就其主觀來講,確屬誤解,與明知故犯比較,系情節(jié)顯著輕微,適用法律錯誤,處罰超出上限。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于2024年04月16日09時21分,在省道308105公里700米實施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代碼:11180)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第四項決定處以200元罰款。
而涉案車輛系2021年11月8日注冊登記新車,申請人認為6年免檢。處罰時才得知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周期的車輛不上線檢測。況且,經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當即查明申請人已交繳交強險。就其主觀來講,確屬誤解,與明知故犯比較,系情節(jié)顯著輕微,酌情可以處警告。而法律賦予被申請人的自由處罰權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以處警告,情節(jié)嚴重也只能處199.99元。而被申請人超越這一自由處罰權,法外斂財,違背了酌情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答復稱,答復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4月16日9時許,申請人在**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由我單位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攔停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不同的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需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后,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需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北緱l例保護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且其規(guī)定的檢驗時間和次數(shù)具體明確。違法行為人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該法益的侵害,如因未檢查車輛而存在安全隱患造成交通事故,嚴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故從保護公共法益的角度,答復人依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對其違法行為嚴格執(zhí)法并無不當,答復人也并未超出法定處罰范圍,申請人對法律法規(guī)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概念不清晰不是減輕處罰的理由。
經審理查明,2024年04月16日09時21分,申請人張**駕駛湘**小型新能源汽車行駛在**處時被被申請人交警大隊執(zhí)法人員攔停檢查,因申請人車輛未按期進行年檢,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向申請人張**下發(f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對申請人張**予以罰款200元,申請人張**對此不服,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5月7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不同的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稒C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四)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在本案中,申請人張**違反了機動車年檢相關規(guī)定,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警告或處以兩百元以下罰款。交通管理部門選擇處以兩百元以下罰款在其自由裁量權基準內。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張**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