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劉**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舉報信后,未履行職責屬于違法;2.責令被告依法履職。
申請人劉**認為,申請人于岳陽縣**食品店其開設的網店內成立買賣合同,發(fā)生消費糾紛后向被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投訴舉報向被申請人反映該情況,被申請人簽收后一直未履行職責,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屬于嚴重的瀆職行為,應當扣押辦案人員的執(zhí)法證、扣除相關辦案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如果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不懂法可以問法規(guī)科或者自離,不要因為一個人給復議機關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量。具體到本案申請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資格,是否存在利害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北景钢,申請人作為消費者,認為自身購買的產品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就投訴舉報事項未作出的回復與申請人的維權產生潛在的影響。對于被申請人明顯存在不當的地方,任何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權依照憲法行使監(jiān)督權,職能部門沒有依法履職或者明顯存在作出的行政行為不當,公民依法向上級反映問題秉著高效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通過手持身份證原件錄制視頻或網絡視頻通話確認的方式,來確認本次復議申請是本人真實意愿提出的復議申請,避免采用勞民傷財的方式前往復議機關或郵寄身份證原件來核實本次復議的申請,如復議機關一定需要采用勞民傷財的方式來前往復議機關確認申請人的真實性,申請人同意前往,一切所產生的費用由復議機關錯誤采用勞民傷財的行政行為進行承擔。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答復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我局收到被答復人投訴舉報信“關于岳陽縣**食品店涉嫌虛假廣告問題”后,于7月10日安排兩名執(zhí)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地址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岳陽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進行行政執(zhí)法調查。經我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臺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系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guī)定,建議其向“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復人已依法履職。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后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qū),但并未在此實際經營,7月12日我局也已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于7月12日郵寄書面回復函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xù)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復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程序正當合法。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復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于2023年6月30日在岳陽縣**食品店開設在拼多多平臺上的“**俱樂部”花費13.93元購買了一款燕麥片產品,訂單號為230630-461677608333***。申請人認為該商家有涉嫌虛假廣告問題的行為,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根據郵寄官網信息顯示,該投訴舉報信于2023年7月7日被岳陽縣工商局收發(fā)室簽收。被申請人于7月10日派出執(zhí)法人員對案涉商家進行現場檢查,并于7月12日作出《關于投訴岳陽縣**食品店的回復函》郵寄給申請人劉**,同時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郵政官網查詢,該快件于2023年7月13日被申請人本人簽收。申請人劉**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信函信息;2.郵件投遞記錄;3.商品信息;4.店鋪信息;5.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于投訴岳陽縣**食品店的回復函》;2.現場調查筆錄;3.郵寄記錄查詢截圖;4.商家列異名錄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系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復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了告知回復,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據此,據此,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劉**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劉**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