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誠信、法治湖南建設,加強交通信用信息歸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素養(yǎng),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05-省政府令第202號)》及國家有關社會誠信建設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管理人。機動車駕駛人是指持有我省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冊登記機動車的個人或機關、社團、企事業(yè)單位的法人;車輛管理人是指車輛所屬運輸公司(經營企業(yè))的負責人、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員、車輛承包人(具有車輛所有權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管理人對所管理車輛的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的,一并納入管理。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駕駛人員及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在湖南省發(fā)生的交通失信行為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聯(lián)合省教育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省保監(jiān)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實施,聯(lián)動獎懲。
第四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交通違法處罰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兩部分構成;拘畔C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電話、準駕車型、駕駛證號、初次領證、所屬機動車號牌、注冊登記時間等;交通違法處罰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政處罰信息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履行法定義務等有關信息。
第五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便利的原則,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推動駕駛人誠信守法,促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記錄、分類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經做出行政處罰及劃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和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事故責任信息定期進行匯總,按照處罰輕重、責任大小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三類,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整合分類,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供有關部門共享、對社會各界公示查詢。
第七條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記錄,構成一般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起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闖紅燈、超速、非法超限、紅綠燈路口車輛不按規(guī)定依次等候、違規(guī)實線變道或妨礙他人正常行駛、占用應急車道、不禮讓斑馬線、逆行、駕駛人拒不服從交警指揮等重點交通違法記錄累計10次以上的;
(五)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教練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等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被記6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除本條上述五項外的其他交通違法記錄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20次以上的。
第八條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處罰記錄,構成較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致人輕傷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或發(fā)生致人死亡且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含因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數據的;
(四)駕駛拼裝載客、貨運車輛上路行駛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六)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校車標牌、駕駛證情形之一,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情形之一的;
(七)個人、團伙駕駛機動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偽造事故現場,以敲詐、威脅、私了等方式達到向他人索要錢財尚未構成犯罪的,除按照法律法規(guī)予以相應處理外,對故意實施者仍按照構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從嚴處理;
(八)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2個周期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后仍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
(九)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教練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接送學生的;
(十二)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fā)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三)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四)明知他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資質的人駕駛的;
(十五)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他人舉報查證屬實,累計3次或以上的;
(十六)駕駛人拒絕、妨礙公安交警、路政執(zhí)法人員管理被治安處罰的。
第九條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處罰記錄,構成嚴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構成危險駕駛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三)收到追償通知書后,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fā)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六)駕駛人用暴力手段阻礙公安交警、路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構成犯罪的。
第三章 交通失信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條 單位及團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的范圍和程序,向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申請查詢,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依申請查詢。
信息披露應當合法、客觀、及時、公正,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履行職責需要時,依法向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出查詢需求。查詢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披露應遵循統(tǒng)一規(guī)范格式,通過“信用湖南”網站(www.credithunan.gov.cn)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詢等方式公開。具體格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另行下發(fā)。
第十三條 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應當對授權查詢信息被使用情況進記錄,記錄應當包括被使用的時間、對象等信息,該記錄自生成之起保存5-。
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1-;較重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3-;嚴重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5-。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內披露。有效期滿后,轉為信用檔案,除司法機關執(zhí)行公務需要查詢外,不對外披露。
第四章 失信聯(lián)合懲戒
第十四條 銀行、教育、住建、交通運輸、工商、保監(jiān)等有關部門在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查詢信用記錄,將交通失信信用信息與職業(yè)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yōu)評先等掛鉤,對交通失信行為主體實施相應懲戒。
對一般交通失信記錄的主體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對較重失信交通違法的主體,依法采取以下方式開展聯(lián)合懲戒:
(一)作為行業(yè)常監(jiān)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
(二)依法向特定主體公開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三)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懲戒方式。
對嚴重失信交通違法行為的主體,依法采取以下方式開展聯(lián)合懲戒:
(一)列為行業(yè)重點監(jiān)控和監(jiān)督檢查對象;
(二)撤銷行業(yè)榮譽稱號;
(三)自做出行政處罰之起,一-內暫;蛉∠c失信行為相關的職業(yè)資格或資質評定;
(四)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懲戒方式。
第十五條 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服務、公路貨運及危險化學品運輸、工程運輸、出租車企業(yè)在招聘營運駕駛人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文明交通與職業(yè)準入等掛鉤,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的人,聘用的時候應當作為入職的重要衡量依據予以考慮。校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建議予以內部處理、轉崗或解除聘用。交通運輸部門在換發(fā)、補發(fā)、變更、核發(fā)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時,應當在“信用湖南”網站上查詢申請人及其管理車輛的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應當不予辦理,依法實施相應懲戒。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合作,將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作為銀行在審批發(fā)放個人貸款時,評價個人信用狀況和作出授信決策的重要參考,予以相應貸款限制。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對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造成本機動車有交通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guī)定,可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第五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對文明交通信用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填寫《湖南省文明交通信用記錄異議申請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起2個工作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基本信息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內完成復核,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申請人對交通失信認定有異議的,向與信用記錄相關聯(lián)交通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受理,并于收到申請之起5個工作內核查。符合條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內更正有誤記錄。
第二十一條 1-內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可以對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記錄進行修復;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罰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于交通失信情形的,應當予以修復。
交通失信信息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有效期滿后,系統(tǒng)自動修復。有效期按自然-度方式計算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短信、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時將異議處理結果、信用修復結果等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職責,并向社會公布咨詢電話、異議處理程序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信息系統(tǒng)應用、管理制度建設和人員培訓。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條 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對交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行業(yè)相關工作的指導督促。
第二十六條 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工作人員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在披露交通信用信息時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其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行政監(jiān)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工作人員、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以不正當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規(guī)定泄露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規(guī)定處理異議信息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追責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銀行、教育、住建、交通運輸、工商、保監(jiān)等各級各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2-1起實施。由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jiān)管局等負責解釋。